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培训师”
培训认证工作的通知
省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提高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人员的素质,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我培训中心将开展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统一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193号)和河北省企业培训师项目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培训师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冀企培师字[2005]1号)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对象
从事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的负责人,管理者和从事或准备从事培训教育的工作人员,都须参加培训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做为持证上岗的依据。各类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教育活动人员可自愿参加培训鉴定。
二、鉴定目标
组织上述对象职业资格培训鉴定以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经培训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参加全国统一的考试鉴定,考试鉴定合格后,由劳动保障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培训鉴定等级
助理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培训鉴定。
河北省政府冀[2005]14号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在企业工作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相应享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有关待遇”。
四、申报条件:
助理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一年实习期满,经本职业本等级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中专、高中学历,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8年,经本职业本等级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5年。
3、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4年,经本职业本等级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五、培训内容: 按照《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标准》和部颁《企业培训师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即职业道德、培训师基础知识,培训实物管理,培训技术与手段、教学的组织管理与实践,人员素质测评等。使用部统编教材:《企业培训师》(基础知识)和《企业培训师》(上中下),共四册
六、培训形式:
在保证培训质量以及培训内容的基本原则下,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培训辅导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工作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
七、鉴定方式
考核鉴定方式、时间及证书的颁发依据《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标准》分别对助理企业培训师、企业培训师进行职业资格考试鉴定。考试试题由省项目办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项目办试题,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到[FS:PAGE]60分以上者为合格。培训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专业技能考核为120-150分钟。
八、收费标准
企业培训师1800元
(含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鉴定费、证书费、试卷费等,)
九、准备资料
报名时填写《企业培训师培训鉴定报名表》和《河北省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件: 1、身份证复印件2张; 2、学历证书复印件2张; 3、小二寸彩色照片4张; 4、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2张。
十、全国统考时间:
2008年11月中旬 报名截至时间:2008年10月中旬
河北省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二○○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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